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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20923K13024429E/2022-00247 組配分類 機構職能
發(fā)布機構 阜寧縣 發(fā)文日期 2022-06-06
文號 阜政發(fā)〔2022〕9號 主題分類 機關事務
體裁分類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全社會 有效性

阜寧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阜寧縣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的通知

各鎮(zhèn)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公興、碩集社區(qū)管委會,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阜寧縣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已經縣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特此通知。

 

 

                                阜寧縣人民政府

                                202266


 

阜寧縣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guī)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結合阜寧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政府工作要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位一體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堅持穩(wěn)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牢把握新發(fā)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fā)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fā)展格局,不折不扣推動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部署要求落實到位。

第三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要緊緊圍繞勇當沿海地區(qū)高質量發(fā)展排頭兵的目標定位,著力推動高質量發(fā)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促進共同富裕,切實扛起當表率、爭做示范、走在前列光榮使命,傾力打造長三角一體化發(fā)展北翼活力新城、江淮生態(tài)經濟區(qū)新時代魚米之鄉(xiāng),奮力描繪阜明水秀、物阜民寧現代化嶄新畫卷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包括:縣長、副縣長和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第五條  政府實行長負責制,長領導政府全面工作。副長協助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縣政府辦主任和副縣長領導下,協助處理政府日常事務長出差出訪、脫產學習、休假等期間,可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長或其他副長主持政府工作。

第六條  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

第七條  政府及工作部門要認真做好兩個統籌,全面履行經濟調節(jié)、場監(jiān)管、社會治理、公共服務、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職能,推動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激發(fā)市場活力和社會創(chuàng)造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和公平正義,創(chuàng)造良好生產生活生態(tài)環(huán)境,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著力解決好不平衡不充分發(fā)展問題,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章  工作原則

 

第八條  堅持依法行政。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設,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適時制定并發(fā)布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提請政府討論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由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縣政府或部門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發(fā)布前要公開征求意見,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后由主要負責同志簽署。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的解釋、解讀工作由起草部門或縣司法局承辦。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所有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政府制定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按規(guī)定向政府、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按規(guī)定向政府報送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堅持縣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不斷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充分發(fā)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在行政事務中的法治保障作用。

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健全規(guī)則,規(guī)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jiān)督,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九條  堅持科學民主。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公共決策社會公示制度、聽證制度、專家咨詢論證制度,認真落實重大決策出臺前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制度,認真落實協商民主有關要求,加強與政協民主協商,完善政府協商機制。

各部門提請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公平性論證和風險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要充分協商;涉及鎮(zhèn)區(qū)(街道、社區(qū))的,要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fā)社會穩(wěn)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zhí)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zhí)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十條  堅持政務公開。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zhí)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統計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全面、準確的公布。

縣政府各部門發(fā)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fā)展重要事項,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機制,規(guī)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流程,依法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答復工作。

第十一條  加強行政監(jiān)督。縣政府制定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財政預算(含預算調整、政府債務情況)、重大改革事項、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以及其他按規(guī)定需要向委匯報的重大事項,須向委報告。

縣政府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jiān)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jiān)督,虛心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不斷提高按時辦結率和辦理滿意率。

縣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自覺接受監(jiān)察機關的監(jiān)督。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做好行政機關負責同志出庭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對監(jiān)督中發(fā)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縣政府報告。

縣政府及行政復議機構要嚴格執(zhí)行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自覺接受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指導監(jiān)督,規(guī)范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jiān)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加強輿情分析研判,正確引導網上輿論。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guī)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積極發(fā)揮網絡問政和長信箱、“12345”政府公共服務平臺的作用,認真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和信訪突出問題。縣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zhí)行力。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十二條  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黨組會議、縣政府工作例會、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和全性會議制度。

第十三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和縣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決定、重要指示以及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通報情況,分析形勢,決定和部署縣政府重要工作;

三)討論決定其他需要縣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事項。

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或根據需要增加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相關部門單位和各鎮(zhèn)區(qū)(街道、社區(qū))行政主要負責同志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會議、文件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通過向市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縣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通過需要向縣政協通報協商的重要事項;

六)審議通過政策意見、應急預案、處置方案和縣政府重要規(guī)劃、工作計劃、發(fā)展計劃、財政預算、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七)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和重大舉措;

八)聽取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協調部門工作;

九)討論決定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鎮(zhèn)區(qū)(街道、社區(qū))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十)審議縣政府投資或參與投資政府出資責任在800萬元以上的交通、水利、城市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項目和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生態(tài)建設、環(huán)境保護等公益性項目,以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資項目;

(十一)審議縣各專項資金的設立以及年初財政預算之外單次追加預算安排800萬元以上的申請等事項;審議年度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和風險管控等總體方案;縣財政部門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十二)審議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詳細規(guī)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生態(tài)環(huán)境規(guī)劃等總體、重要專項規(guī)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以及阜寧縣國土空間規(guī)劃利用工作委員會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十三)審議縣屬企業(yè)出資1億元以上的投資項目和0.5億元以上的非主業(yè)投資項目、縣屬企業(yè)所有的境外投資項目(含設立分支機構);縣屬企業(yè)重組整合、股權轉讓和縣屬國有企業(yè)改制等重大國有資產的處置方案;

(十四)通報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會議邀請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有關領導同志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安排縣政府辦副主任及縣發(fā)改委、工信局、司法局、財政局、農業(yè)農村局、審計局、統計局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根據討論事項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鎮(zhèn)區(qū)(街道、社區(qū))行政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縣政府黨組會議由縣政府黨組書記或委托黨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縣政府黨組成員參加,邀請非黨員副縣長列席,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zhàn)略;

二)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會議、活動、文件精神;

(三)研究加強政府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四)開展黨組成員民主生活會和交流思想;

五)研究縣政府月度重點工作安排;

六)研究其他應當由縣政府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縣政府工作例會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領導、參與政府分工的縣領導及縣政府辦主任參加,縣政府辦主任列席。縣政府工作例會一般每半個月召開1次,主要交流縣政府重點工作開展情況和下一步重點工作安排,專題研究重點問題。

第十七條  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和縣政府辦主任參加,縣政府辦相關副主任列席,根據需要安排相關部門和鎮(zhèn)區(qū)(街道、社區(qū))行政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決定需要縣政府統籌協調的重要事項、重大活動和專項工作;

二)研究推動重大項目等建設工作;

三)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審議縣政府投資或參與投資政府出資責任在300萬元以上800萬元以下的交通、水利、城市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項目和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生態(tài)建設、環(huán)境保護等公益性項目,以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資項目;

(五)審議縣年初財政預算之外單次追加預算安排300元以上、800萬元以下的申請事項。

第十八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或縣長、副縣長委托縣政府辦主任、副主任召開,研究協調縣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第十九條  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或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同意、報縣長批準。嚴格實行年度會議計劃,對臨時需要增加召開的會議,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全縣涉外會議和重要活動方案應由縣外辦前置審查后,提請縣長、分管副縣長審核同意。

各部門擬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工作會議,主辦部門應提前10天將會議方案報送縣政府,經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主任審核后,由分管副縣長、縣長審批。各部門召開的全縣系統工作會議,不以縣政府名義召開,不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通知,不邀請各鎮(zhèn)區(qū)(街道、社區(qū))負責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縣政府批準。未經批準,縣政府領導不出席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分管副縣長召開的會議,無特殊情況不要求各鎮(zhèn)區(qū)(街道、社區(qū))行政主要負責同志參加。

第二十條  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副主任協調、審核后提出,由縣政府辦公室匯總報縣長確定;會議文件由縣長批印。提請縣政府專題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政府辦主任、副主任協調、審核后提出,報縣長或分管副縣長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文件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各部門需要向縣政府會議匯報的問題及提交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正式行文報縣政府。需要向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應在會前報縣人大常委會征求意見。凡要求列入縣政府會議的議題,有關部門應事先做好調查研究和充分準備。

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領導因故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黨組會議、縣政府工作例會、縣長辦公會議,須向縣長或會議主持人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會議的,須向縣政府辦公室書面請假報備,經縣政府辦主任報縣長或會議主持人同意后,安排其他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審核后,報縣長簽發(fā)。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分別審核后,報主持會議的縣長或分管副縣長簽發(fā)。受副縣長委托,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的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報分管副縣長審定簽發(fā)。凡涉及改革改制、資金安排、政策調整、審計事項、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由分管副縣長審核,報縣長審定,或經縣長授權,由常務副縣長審定。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內部事務外,原則上應及時公開和報道,新聞稿須報縣政府審定。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厲行節(jié)約,壓減會議經費支出。縣政府已發(fā)文部署的工作,原則上不再召開會議進行部署。全縣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并不再層層開會。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要認真執(zhí)行有關財務規(guī)定,不得超標準使用經費或轉嫁經費負擔,不得發(fā)放各種紀念品。未經批準召開的會議,經費一律不予報銷。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會議經費的控制、管理和審核。

 

第五章  公文處理

 

第二十四條  嚴格行文規(guī)則。各鎮(zhèn)區(qū)(街道、社區(qū))、各部門向縣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guī)定,嚴格遵循行文規(guī)則和程序。對明顯不符合規(guī)定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退回報文單位。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各鎮(zhèn)區(qū)(街道、社區(qū))、各部門向縣政府的請示、報告,由各鎮(zhèn)區(qū)(街道、社區(qū))、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發(fā)。除縣政府領導交辦和必須直報的事項外,公文一律送縣政府辦公室按規(guī)定程序統一扎口辦理,不直接報送縣政府領導個人。

擬提請縣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縣委、縣政府名義聯合發(fā)文的文件,內容主要涉及縣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縣政府部門的,應按照縣委有關規(guī)定,先按程序報縣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之間如有分歧意見,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主動會同有關部門協商,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依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后報縣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應留足會辦部門研究時間,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二十五條  推進信息化建設。加快公文無紙化傳輸系統建設,積極推行公文網上辦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敏感信息等內容外,所有上級來文、本級發(fā)文和下級報縣政府的請示、報告等材料,都應通過辦公自動化系統辦理,逐步實現批不見面、辦公無紙化,切實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二十六條  規(guī)范辦文流程。上級單位的文件和明傳電報,由縣政府辦主任根據領導分工、部門職責和公文內容,提出擬辦意見,按自上而下的順序呈閱;報縣政府的請示和報告,由縣政府辦主任提出擬辦意見,按自下而上的順序呈閱。如請示和報告涉及多個部門,由縣政府辦主任簽批相關部門提出意見,涉及多個部門提出意見的,應明確牽頭部門,并負責匯總;意見成熟后,再按自下而上的順序呈閱。所有意見均應明確簽署同意”“同意或具體意見,同意還應說明具體理由、原因。凡送縣長審閱的公文,縣政府辦主任負責審核。

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公文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領導重要批示,原則上第一時間報縣長閱批。

因簽訂合作協議、責任狀(書)以及其他非正式行文等情形,需要使用阜寧縣人民政府阜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章、印模、鋼印的,按照辦文流程辦理;使用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印章的,須領導本人簽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七條  嚴格簽發(fā)程序。縣政府公布的決定,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方案,向市政府的請示、報告,經縣政府辦主任審核,由縣長簽署。以縣政府名義發(fā)文,經縣政府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審核后,由縣長簽發(fā)。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fā)文,由縣政府辦主任簽發(fā);重要文件報經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副縣長審閱同意后,由縣政府辦主任簽發(fā)。

屬縣政府辦公室職權范圍內的發(fā)文,由縣政府辦主任簽發(fā)。轉發(fā)各部門的文件,經分管副縣長同意后由縣政府辦主任簽發(fā);涉及重大問題的,報常務副縣長同意后由縣政府辦主任簽發(fā)。

第二十八條  加強審核把關。縣政府(辦公室)文件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制發(fā)和管理。公文在送簽前,先后由縣政府辦相關副主任、主任審核。文件審核實行三讀三校制度。凡涉及以縣政府名義成立議事協調機構、邀請縣政府領導出席相關活動,須經縣政府辦主任、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先后審核把關后,報縣長審定。

第二十九條  控制發(fā)文數量。除涉及縣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見和相關獎懲、任免、請示、報告等重要事項外,原則上不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名義發(fā)文。可發(fā)可不發(fā)的公文一律不發(fā),內容相近的公文有計劃、分批次合并印發(fā)。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fā)文或聯合發(fā)文。除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外,未經縣政府批準,各部門不得向鎮(zhèn)區(qū)(街道、社區(qū))發(fā)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報文。各鎮(zhèn)區(qū)(街道、社區(qū))和縣政府各部門印發(fā)的日常工作性文件、簡報,原則上不向縣政府報送;確需報送的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處理。

第三十條  加強合法性審查。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fā)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在提請討論前須由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或印發(fā)。各部門擬提請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fā)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須一并按照合法性審查規(guī)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凡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fā)的涉及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yè)發(fā)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guī)范、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性文件及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等相關文件,由牽頭部門在文件起草過程中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必要時,提交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協助審查。

第三十二條  提高辦理時效。對縣政府批辦或縣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有關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縣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合法性審查,按規(guī)定時限辦理;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項,以縣政府明確要求的辦理時限為準。對縣政府辦公室征詢意見的公文,有關部門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回復的,視為同意。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章  內外事活動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未經縣委、縣政府批準,不在鎮(zhèn)區(qū)(街道、社區(qū))或部門任職的縣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鎮(zhèn)區(qū)(街道、社區(qū))或部門舉辦的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在鎮(zhèn)區(qū)(街道、社區(qū))或部門任職的縣政府領導出席上述活動也要從嚴掌握。除縣委、縣政府統一安排外,不公開出版著作,不發(fā)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

第三十四條  縣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由縣政府辦公室(外事辦)會同臺辦、商務局等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報縣長批準。縣政府組成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應本著務實、高效、精簡、節(jié)約的原則,因事定人、人事相符,以招商引資工作為重點,實行計劃管理,按程序履行報批手續(xù)。縣長出訪,經縣委書記批準,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副縣長出訪,經縣長同意后報縣委書記批準,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政府系統其他工作人員出訪,按程序報縣長、縣委書記審批。人員出訪由縣外事辦按規(guī)定程序申報。

第三十五條  認真執(zhí)行重要客情報告制度。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市級機關正處級以上的領導同志以及正處級以上離退休老同志、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教授或研究員、世界500強大區(qū)經理以上的高管和應縣委、縣政府領導邀請的知名企業(yè)負責人等重要客情,要提前報告,以便領導同志安排接待。縣政府辦公室定期通報各鎮(zhèn)區(qū)(街道、社區(qū))、各部門重要客情報告落實情況。

 

第七章  督促檢查

 

第三十  貫徹實施《政府督查工作條例》,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政府督查工作。把督促檢查貫穿于政府工作的全過程,建立健全員抓落實工作格局,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確保中央大政方針和省市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第三十  完善統籌協調、分級負責、協同配合、動態(tài)管理的督促檢查工作機制,健全限期報告、情況通報、績效考核、激勵問責等制度。縣政府各部門、各鎮(zhèn)區(qū)(街道、社區(qū))縣政府各項決策部署的具體落實單位,負有主體責任。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推進各項決策部署落實,統籌組織縣政府集中督查和專項督查活動,采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專業(yè)督查與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國務院大督查、國家和省、市專項督查事項、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縣政府會議議定事項、縣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等加大督查力度,強化結果運用,提升工作績效。

第三十  創(chuàng)新督促檢查工作方式,科學運用督查方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做法,大力推行線索核查法不兩直暗訪工作法等,推動督查增效和基層減負并舉。自覺接受各方面監(jiān)督主動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視察檢查,進一步發(fā)揮社會、輿論和網絡監(jiān)督作用,切實增強督促檢查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第八章  自身建設

 

第三十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自覺捍衛(wèi)兩個確立,樹牢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個維護,弘揚偉大建黨精神,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增強個本領,錘煉個過硬,扎實推進學習型政府建設,不斷提升履職能力水平。

第四十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加強請示報告,堅決執(zhí)行委、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委、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fā)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四十一  縣政府組成人員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培訓等,要按照委、政府和委、縣政府有關規(guī)定要求,嚴格執(zhí)行外出請假報備制度。

第四十  長、副長深入基層開展調研,要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堅持輕車簡從,嚴格控制陪同和工作人員數量。要緊緊圍繞事關阜寧高質量發(fā)展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明確調研主題,實事求是安排調研內容。要有針對性地安排考察線路和考察點,多到條件艱苦、情況復雜、矛盾突出的地方解決問題。新聞報道按中央和省市委有關規(guī)定安排。

第四十三條  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按照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guī)、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四十四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省市委作風建設要求,嚴格執(zhí)行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及實施辦法,正確行使權力,自覺接受監(jiān)督,嚴格要求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杜絕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發(fā)生。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帶頭履行一崗雙責,切實抓好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要嚴格執(zhí)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jié)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zhí)行公務接待、辦公用房、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等方面的規(guī)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jié)約型機關。

 

第九章    

 

第四十五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guī)則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縣內已出臺的相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則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則為準。

第四十七條  縣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適用本規(guī)則。

 

附件:名詞解釋


附件

 

      

 

1. 五位一體: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tài)文明建設五位一體。

2. 個全面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

3. 當表率、爭做示范、走在前列:著力在改革創(chuàng)新、推動高質量發(fā)展上爭當表率,在服務全國構建新發(fā)展格局上爭做示范,在率先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上走在前列

4. 富美高經濟強、百姓富、環(huán)境美、社會文明程度高。

5. 兩個統籌: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統籌發(fā)展和安全

6. 不兩直不發(fā)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

7. 個確立確立習近平同志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確立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地位。

8. 四個意識: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

9. 四個自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10 .個維護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10. 八個本領學習本領、政治領導本領、改革創(chuàng)新本領、科學發(fā)展本領、依法執(zhí)政本領、群眾工作本領、狠抓落實本領、駕馭風險本領。

12 .個過硬信念過硬、政治過硬、責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

13. 三讀三校一人讀二人校,輪換讀校三遍,讀校人均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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